编制管理工作规范
一、工作事项
1、编制的分配
2、编制的调整
3、编制日常管理
二、工作权限
1、根据上级分配给我市的总编制数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草拟编制分配方案,经市委研究同意后,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。
2、根据工作需要,经规定程序研究同意后,对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情况进行调整。
3、对部门和单位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三、工作标准
1、熟悉和掌握编制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,为领导当好参谋。
2、编制的分配要科学合理,有利于各部门、单位的工作开展,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。
3、要坚持原则,严格把关,积极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、严肃性。
四、工作程序
(一)编制总数的分配
按照上级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数及定编标准,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,参照经济、社会发展规模、地方优势、发展方向、历史演变与现行管理模式,以部门职能、管理范围、业务量大小为主要依据,提出各乡镇、各部门编制初步方案,经市编委会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,以编委名义行文公布;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方案,由编委办公室报编委领导同意后,以编委办公室名义行文公布。
(二)编制数的调整
1、受理报告。部门和单位编制的调整与增加,必须向编委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,如实反映本单位的主要职能、现有编制、实有人数、人员结构比例,经费来源,增加或调整编制依据(行政编制一般不作调整)。
2、审查报告。主要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调整理由、依据,同时了解单位职工人员现状,分析研究增编或调整的必要性。
3、提出初步意见。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和已有的资料,按照政策规定,提出增减或调整编制的意见,并及时向编委领导汇报。
4、行文批复。经编委领导或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的,以市编委名义行文批复。对经研究未同意的,及时通知本单位,说明理由,做好解释工作。